中国石化报6月10日讯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7个试点城市。
《通知》指出,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
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2009年开始,我国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13个试点城市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在公交、出租车、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试点。中央财政重点对试点城市购置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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