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上一张 下一张
  • 1
  • 2
  • 3
  • 4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能源论坛 > 传统能源传统能源

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财税支持政策建议

IMG_0827副本.jpg

罗春桃,女,汉族, 1966年3月生,甘肃清水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正高职高工。
1988年7月—2003年3月在宁夏东方有色星日电子公司先后任车间主任助理、技术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生产部副主任、研究所所长、公司副总,2008年3月起调任神华宁煤煤化工公司指挥部生产技术部主任、神华宁煤煤化工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曾获国家级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三等奖,全国“三八红旗手”,2013年被推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神华宁煤集团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煤制油项目”)是国家“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的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也是全球一次性建设规模最大的煤制油化工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对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推进国家中长期能源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同时承载着多项重大技术工业示范、核心装备制造和关键材料国产化的重要使命。“煤制油项目”面临着数百项科技攻关,涉及重大技术、装备与材料自主国产化研制,其中重点开展的项目有费托合成及油品加工成套技术的百万吨级的工业化应用、干煤粉加压气化技术和大型空分成套技术装备国产化等。但是我国煤制油产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企业投资运营风险较高,技术研发的难度和装备制造的国产化投入较大,迫切需要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和未来财税体制的改革趋势,结合神华宁煤煤制油示范项目的实践情况和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财税支持政策建议:
1、示范项目风险补助政策
建议“煤制油项目”的示范工程适用于国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申请对煤制油示范项目给予风险补助。
为了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国家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支持政策,出台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的财政补助政策。即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研制或总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财政补贴,实施单位可申请国家给予必要风险补助,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平均价格的10%。
依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8〕224号)规定,神华宁煤“煤制油项目”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要求;其中包括8套50万吨/年费托合成装置及1套油品加工装置、28台2200吨级干煤粉加压气化炉、12套10.15万标立方米/小时空分装置,属于重大技术装备范畴。因此,神华宁煤“煤制油项目”对其属于首台(套)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研制或总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申请风险补助。
2、替代能源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煤制油项目”生产的柴油,比照国家对“纯生物柴油”的扶持政策,给予消费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建议“煤制油项目”生产的石脑油,比照国家对“石脑油生产烯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的扶持政策,给予消费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国家对纯生物柴油给予消费税免税政策。然而,煤制油作为一种替代能源项目,旨在利用煤炭生产成品油,从而缓解国内石油资源紧缺的压力,保障国家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煤制油项目”生产的柴油给予部分税收政策的优惠。
依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用于生产乙烯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免征消费税。目前,神华宁煤煤制油示范项目包括以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和丙烯的项目。因此,有必要对“煤制油项目”生产的石脑油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
3、完善煤制油消费税政策
建议税务机关对“煤制油项目”中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抵扣事项给予明确,以利于企业实际操作。
依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和《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的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但其范围只限于文件规定的情况。
作为新兴煤化工产业,“煤制油项目”与传统石化行业在技术路线上存在差异,在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中没有与其完全对应的条文。而且,“煤制油项目”中出现了符合国家消费税抵扣的经营事项,容易造成“煤制油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建议税务机关能够在消费税抵扣事项方面给予明确,以利于企业实际操作。
4、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将煤炭间接液化技术纳入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中,允许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政策。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只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政策。与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是资源与环境技术,具体包含: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神华宁煤煤间接液化技术深入开展节水节能和“三废”排放的专题研究,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力争蒸发损失率减少19%以上,吨油品水耗不超过6.1吨,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不超过16吨。因此,建议将神华宁煤煤间接液化技术纳入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中,以便于“煤制油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2月15日

上一篇: 当前煤焦油市场淡稳运行

下一篇: 当前煤焦油市场淡稳运行

协会简介 | 网站简介 | 相关法律 | 组织机构 |
Copyright © 2010-2017 宁夏能源协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4号楼407室 邮政编码:750011 电话:0951-6971422 传真:0951-6971421
宁ICP备110002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