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规范和监管,确保转移出去的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建议:
一、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别,总体立法与单行立法同步推进。
二、以去行政化、去垄断化作为社会组织立法的重点。社会组织立法要避免承接政府部分职能,防止形成社会组织权力的行政性和垄断性。
三、以培育、引导和规范管理作为社会组织立法的主要内容。
四、建立社会组织承接“转移”审批事项的具体法律制度。在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强化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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