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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与终生追责

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因此,这次重申应该被视作终身追责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层面上的确立;也是警示生态红线不可逾越,强调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和底线,彰显了我国对环境保护的信心和决心。这一“紧箍咒”,既契合“建设美丽中国”的民意期待,又有利于矫正部分官员“唯GDP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我国经济总量连上新台阶的跨越式发展举世瞩目,但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亦有目共睹。其中,除了“发展阵痛”等客观性外因,也有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等主观性内因。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增长,为了个人升迁,在决策时“拍脑袋”,不进行充分论证与风险评估,盲目引进、上马污染项目;一旦出现重大环境风险,则“拍拍屁股走人”,除了让当地老百姓饱尝环境恶化之苦外,也让继任者在处理或修复环境遗留问题上忙得焦头烂额。
《办法》的出台,让“终身追责”成为带有铁齿铜牙的生态保护“利器”。接下来的关键,是让这副“牙齿”发挥应有效力。
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一环,终身追责除了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还应继续科学优化官员的政绩考评体系,加大生态保护、资源消耗、环境损耗等指标的权重,以此倒逼地方官员政绩观和发展观的改变——归根结底,就是让环境保护工作出色的地方官获得提拔和重用,在行政体系内形成重视环保的用人导向。
需要强调的是,终身追责要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对于媒体曝光、公民举报的生态破坏现象,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追责,提高效率——行动越早,生态破坏越小。追责应该公开透明,执法要强硬有力,避免文件“只下发,不监管;只喊话,不落实”的怪象。总之,不论现任还是前任,不论升迁还是退休,只要为官时破坏了生态环境,就绝不姑息手软,坚决一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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