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0月13日电 近日,宁夏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严规,从关闭退出、安全准入、矿长责任等七方面进一步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其中规定,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立即无条件关闭。
在明确关闭对象方面,宁夏要求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
宁夏规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年产30万吨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年产90万吨的高瓦斯矿井,停止核准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灾害严重、放射性元素超标的各类矿井。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在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方面,宁夏规定,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及业绩。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
此外,宁夏加大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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