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矿权问题,各方利益纠缠在一起,出现矛盾,甚至造成危害。比如晋煤集团在煤矿井下掘进面推进过程中,就撞到了某煤层气抽采企业的钻井,险些酿成事故。
若开发主体没有积极性,再谈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很难。实际上,抽采相对容易,利用不易,特别是井下抽采的煤层气。
来自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数据,2012年全国煤层气抽采140亿立方米,增长21.7%;利用60亿立方米,增长13.2%。
利用量上不去,技术上有难度也是原因之一。
七成煤矿产生的瓦斯浓度小于30%,浓度过低的瓦斯(瓦斯爆炸浓度极限5%至16%),容易爆炸且不容易转化为能源。虽然一些技术,如“低浓度瓦斯提纯制液化天然气”项目试运行成功,低浓度瓦斯发电机组也已正式投运,但未形成规模。
井下抽采的低浓度含氧煤层气,一直没有好的利用方法。低浓度煤层气中的氧气是危险的助燃剂,在煤层气的利用上存在较大风险。
归根到底,矛盾涉及利益分割。根本的解决方法只有通过立法来协调,保证投资者、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积极性。
1983年,美国亚拉巴马州颁布了煤层气产业法规,成为最早颁布煤层气产业法规的美国州政府。此后,煤层气产量大幅度上升,而没有颁布煤层气产业法规的宾夕法尼亚州和西弗吉尼亚州,其可采煤层气资源量是亚拉巴马州的4倍,但1996年的总产量却不到亚拉巴马州的1%。
一个拥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的新兴产业,辅以完善、健全、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法律框架下的市场规则,剩下的就是维护法律尊严、遵守市场规则,这似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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