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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煤炭探矿权申请延至2013年底

国土部昨日发布通知称,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这是自2007年2月这一权限停止审批后,国土部第二次延长期限。国土部表示,该决定旨在保障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止煤炭资源勘查投资过多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

根据通知,全国暂停受理新煤炭探矿权期间,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等在内的三类情况例外。

国土部明确规定,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不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勘查,在完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依法注销探矿权,实行矿产地储备,不得勘探后直接采矿。

2007年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2月2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2009年,这一暂停期限被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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