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上一张 下一张
  • 1
  • 2
  • 3
  • 4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煤炭 > 煤炭运输煤炭运输

煤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与工人同时下井。省政府近日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作出这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带班制度。井工开采的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值班。未按规定实行轮流值班带班制度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9月10日前征求公众意见。

上一篇: 年底进口煤禁止报关或为影响煤价最大不确定因素

下一篇: 煤销集团勇挑山西物流重担

协会简介 | 网站简介 | 相关法律 | 组织机构 |
Copyright © 2010-2017 宁夏能源协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4号楼407室 邮政编码:750011 电话:0951-6971422 传真:0951-6971421
宁ICP备110002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