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这项领导下井制度伴随着“突击提拔领导”,“矿难发生时领导先升井”等事件一直备受关注。一年多过去了,领导真的下井了吗?领导下井对安全生产起到多大作用?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发布《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指出该制度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积极作用,但少数煤矿仍存在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去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历史性下降到0.564,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了2000人以下,创造了23年来的最好成绩,领导下井制度功不可没。“此项制度执行一年多来,矿领导带班下井各项制度措施基本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建立,并在隐患排查、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11年11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宜锋煤业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带班副矿长组织10余名人员安全撤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总体执行较好,在各类煤矿执行带班下井制度中,国有煤矿好于乡镇煤矿,正常生产矿井好于基建、整合技改矿井。
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也是推进该制度的重要原因。付建华表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发生一起事故,有关部门都强调认真调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新闻媒体也报道事故当班有无领导带班下井,以事故教训推动了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因此,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安排专题调研督导,并对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无领导带班下井的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依法处罚到位。
整合技改矿井问题多
《通报》同时指出,少数煤矿仍存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2011年,各地区共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63980矿次专项检查,其中,发现没有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536矿次,占0.8%,并发现有10处煤矿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因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而进行的经济处罚共3239.6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99处,暂扣相关证照矿井332个。
在去年煤矿发生的106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中,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18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基建、整合煤矿,12起发生在乡镇煤矿,分别占56%和67%。
付建华指出,从调查处理情况来看,一些煤矿尤其是小煤矿、基建和整合技改矿井仍存在不少问题,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擅离职守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也有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的问题等,“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领导不仅没有下井,反而制造带班假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专家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包括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对此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把带班下井工作当成了一种负担,致使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一些煤矿领导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不能与职工同甘共苦、“同上同下”; 基建、整合矿井和乡镇煤矿带班下井领导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安排非领导人员替代领导带班下井的现象;一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监管监察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实施相应行政处罚,且监督检查的覆盖面也有待扩大;有些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依法依规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将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制度执行
对于如何确保这项制度执行到位,付建华表示,要将领导下井制度切实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狠抓小煤矿、基建矿井和兼并整合矿井等薄弱环节,督促小煤矿做到制度、人员、责任“三落实”,基建矿井和兼并整合矿井做到施工、建设单位“双带班”,切实解决此类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
为了更好推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效执行,总局将在现有制度上建立完善此项制度执行情况与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发生事故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专项调查,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具体说明,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此项制度有效执行。同时,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执行此项制度的监察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未执行此项制度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查处情况,每半年向国家煤监局报送一次,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国家煤监局将每年对全国煤矿执行制度情况进行通报,共同推动此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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