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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指标”掐不住矿难频发的三寸

河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启动责任追究制。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免职处理;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行文前,有一点想法请恕我挑明来说,其实干部免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严厉的官场究责,因免职与撤职存在着意义之别,撤职者复出的机会小;免职者官阶身份仍在,同级甚至提拔复出的可能性较大。加之我们现行官场存在着一股“能上不能下”的意识暗流,一些机构和一些人抱着“培养一名干部不易、周到体贴地爱护干部”的意识出发,使病官在免职后神速复出,成为刺痛公众眼球的当前官场问责的一道奇观。这也是一些干部不怕免职这种官场问责的根源。

看着这样的数字,我觉得很别扭,内心也有一种打冷颤的感觉。首先,这个49人是基于一种什么考量而出现的呢?为什么偏偏是49人而不是19人?这里面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与党政干部奖惩的相关比对标尺吗?是否经过统计分析近些年的矿难死亡人数以及各个煤矿历史事故死亡人数科学而合理的测算?从这则报道的相关背景交待中,我们尚未看见,更像是某些领导一拍脑门想出来的一个随意性颇强的数字。

再者,这个问责官场的规定,靠什么机制去保障其具有可操作性呢?正如很多网友发帖评论所说的那样,“既然50个人是个红线,那以后我们估计看到的都是49名矿工遇难了”,“由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完全可以用权与钱去搞定矿难信息,我们拿什么去监督和发现官商互动后的矿难瞒报行为?”是的,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没有权力运行的动态制衡、没有信息的全程亮化的前提下,这样的“死亡指标”不仅吓不倒失职监管者,相反还有起到一种负面效应的可能,因为这对大力营造“珍爱生命”的举国安全的良知氛围不利。

实际上,要形成一种严密的煤矿安全保障体系,要确保公共监管者始终尽职尽责,防止监管缺位或越位,需要我们对所有矿难实行责任倒究制,而非简单地以人数死亡为是否严查的一把标尺,而且我们还应该追查至无穷无尽,无阻力地挖出所有的失责者、犯罪者,才会有效防范下一次责任事故的重现。当前我们不需要拟定什么官员的乌纱帽与矿工死亡人数挂钩的指标,需要的是脚踏实地的干事,需要的是彻查所有的官煤勾结,掐住矿难频发的三寸要脉。如此,我们才会让特大矿难死亡人数陡降,及至杜绝发生特大矿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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