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近日发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暂行规定》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也成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根据《暂行规定》,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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