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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所有煤矿必须建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新疆所有煤矿必须在2011年底前建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生产矿井,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将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其他煤矿也要有计划地开展“六大系统”建设论证、设计和建设。而新建矿井必须将“六大系统”建设将纳入安全专篇设计内容。

同时明确今年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管理目标和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实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

此外,从2011年1月1日起,新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及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新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三项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稳定生产。即:事故调查通报会制度:事故调查结束后,煤炭管理部门要召开辖区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通报会。

事故约谈制度:发生死亡事故,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矿发生事故的,邀请国资委参加)对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矿长进行约谈;发生较大事故,地级煤炭管理部

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联合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发生重大事故,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邀请自治区纪检监察机构联合对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

事故防范措施跟踪落实制度:煤矿发生一般死亡事故要停止采区采掘生产活动;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事故的要停止矿井生产活动,并暂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全部落实,经验收合格,发还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此外,将加大对事故企业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力度。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煤矿

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矿井)的矿长(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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