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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监局出台《意见》强化监察执法

日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以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为重点,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意见提出,实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山东煤监局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根据意见,发现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的等,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规定对煤矿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任处15万元的罚款。

意见强调,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并将监察情况报山东煤监局,同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据了解,监察的主要内容共计14项,包括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的情况;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的情况;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安全保障体系的安装和运行,以及其它安全设施、设备保障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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