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7 09:33:22 来源: 作者:未知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并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分别从基本要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矿山企业领导下井”有制度性的实质要求,明确规定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应该说,国家安监局这份行政规章,赋予矿工行使“拒下井”的权利,这对工作在矿井下的矿工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但仔细探究后发现,矿工“拒下井”权利,看上去不错,但实际执行起来,恐怕很难。试想,在工资和福利完全由矿主说了算的情况下,端着矿主“饭碗”的矿工们,哪来的胆量和底气敢挺直腰杆要求矿长跟他们一同下井呢?
矿工的生命权益和矿主的巨大金钱利益,本身就是一场博弈。纵观整个《规定》,权责明确、指令清晰。《规定》中甚至还明确了矿工的三项权利,即: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而恰恰是这后两项权利能否真正落实到位令人生疑。因为在当前违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让矿工更安全,某种意义上矿主就要多花钱。而要多花钱,就矿主们来说,特别是那些小矿的矿主,肯定是万万不能的。
不言而喻,把领导和矿工捆绑在一起下井,当然是要让他们重视井下作业安全,但领导能不能真下井,仅靠一纸规定恐难落到实处。假如一个企业真的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了,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在正常保障的水平上,不用主管部门下通知、出规定,矿主们都会把安全生产作为自己考虑的头等大事来抓。规定也好,制度也罢,都是一种契约,只有在被遵守时才有价值。因此,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必须要得到有效执行,如此,很多隐患就会被杜绝。
其实,在矿难频发面前,要真正让矿工的“拒下井”权利落到实处,让矿主们不得不“主动跟班”,一方面,要从尊重劳动者生命权益的根本处着眼,切实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并严格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就是安全生产制度必须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英国、澳大利亚已经连续多年实现了煤矿开采“零死亡”,美国、德国等不少国家也都实现了“高产量,低伤亡”,究其根源,还在于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的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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