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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煤炭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7月30日,记者从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做好当前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煤炭整合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具体责任。各级政府有关涉煤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煤炭整合主体企业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理顺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到位。煤炭整合主体企业与地方小煤矿,在彻底整合之前,原有监管体制不变,即地方小煤矿的整合重组和关闭取缔工作由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煤炭整合主体企业还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彻底整合之后,对于煤炭整合主体企业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实行地方党委、政府与整合主体企业双重管理,即地方党委、政府负责煤矿的外部环境安全管理,整合主体企业负责煤矿的内部安全管理。如果因煤矿内部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则主要追究整合主体企业的责任,如果因地方党委、政府应该采取必要措施而没有采取,或应该创造必要环境而没有创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则主要追究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煤炭整合主体企业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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