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30 14:30:05 来源: 作者:未知
根据规定,一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缴纳10万元风险抵押金,二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缴纳5万元风险抵押金。对年内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的,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并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对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不予奖励;年度内超过安全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每超过安全控制指标1人,扣除其风险抵押金的50%,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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