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规定》,我国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简称总站)、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简称分站)、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简称监督站)。
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建总站,负责国家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省级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分站),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
根据《办法》,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办法》要求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做到独立、客观、科学、规范。并对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参建单位职责、蓄水安全鉴定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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