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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小水电发展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鼓励地方自力更生办电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于60年代初出台的 “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1991年部署第二批电气化县建设时又进一步明确,一直是指导我国小水电发展的正确方针。

允许和鼓励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利用当地的资源、技术和原材料,自行规划、建设地方小水电站。资金筹措也以地方为主,甚至一些地方还包括自己生产需要的小水电动力设备。

鼓励多家办电。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政策,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集资办电,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融资办电、“以电养电”及群众自筹等多种办法筹措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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