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7 10:37:47 来源: 作者:周宇
作为诸多支持水利基础建设政策中的重要一项,原定于2010年12月31日废止的水利建设基金将延长10年。财政部、发改委和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分析人士称,建设基金延期,困扰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困境有望纾解,水利行业将迎来黄金十年。
《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办法》明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三方面: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则在老办法的基础之上,增加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具体包括: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在使用用途方面,《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则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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