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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专家:应建立国家层面核电应急机构

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并具备干预和停止核电营运的权力,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

距离日本福岛核危机发生已经近四个月,但其产生的后续影响仍未散去。在近日于北京举行的“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上,来自美国、欧洲、印度和中国的专家在研讨会上指出,在国家层面上,要有针对核电安全强有力和应对措施充分的国家应急体制和负责机构,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其中独立性包括:结构独立性,与其他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以避免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操作独立性,可以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文化独立性。

与会专家认为,这次日本福岛核危机,是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应对错误叠加的结果,世界各国都必须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日本福岛核危机的教训之一是,核电站在选址时没有重视本地历史上有过大海啸的记录,并对小概率事件的大地震重视不够,以致埋下祸根。因此在对现有的反应堆压力测试和安全性评估中,应重视“超过设计基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灾、飞行器撞击以及人为因素的破坏。

另外,由于核电安全的风险时刻存在,监管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与会专家认为,日本福岛核危机暴露了日本在监管问题上的缺陷,反应不够及时。

而中国在“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中,核电发展的速度和规划都极具雄心。到2020年,中国核电的装机规模将仅次于美国。

中国核电监管体系的建立始于1984年。当时,参考国际核安全实践,成立了独立于核能开发部门的国家核安全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部的前身)。目前,环境保护部下属的国家核安全局承担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管的职能。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一位负责人此前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核电监管的主要挑战来自监管能力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核电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的核安全监管队伍人数少,监管范围宽,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人员待遇低,留人才难,招合适人才更难。

不过,与会专家指出,无论是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的支撑。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

专家们还提出了核安全文化的概念,认为是保证核电安全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核安全文化在监管机构上的体现,是干预和停止营运的权力,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

此外,有效的公众参与也是确保核能安全的重要条件。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监督和补充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不足之处,并促进核电运营企业时刻关注核电安全。

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之一——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气候变化与能源高级顾问杨富强博士认为,中国在核电安全公众宣传和教育方面做得还不够,信息透明度亦有待提高。

“安全问题应对不了,核电发展就会受阻。只有安全问题能够应对,核电才能大力发展。”杨富强强调,对核电来说,安全第一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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