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8 09:57:23 来源: 作者:王秀强
石油战略储备多寡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合理规划建设能源储备设施,完善石油储备体系”。
日前,中国石化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李寿生透露,我国石油战略储备已达到36天消费量。国家石油战略储备从无到有,一期项目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并实现满储,中长期规划也顺利通过审批并先后开工,储油设施从地上储罐发展到水封岩洞。
我国石油战略储备项目由国家规划投资,由企业操作运营,政府是储备建设的主体。目前,第一批石油储备基地已实现满储,第二批储备项目正加码建设,项目地址陆续曝光。
但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存在市场化运作不足的缺陷。国家发改委经济所建议,我国应建立企业石油义务储备制度,制定石油义务储备法律体系,形成企业储备、政府储备、机构储备并存的格局。
第二批石油储备项目曝光
2011年初,国家能源局通报,2008年底国家石油储备一期项目四个基地全部建成,总容量1640万立方米。二期工程已开始启动,到2010年底石油战略储备库容达到2650万立方米。
随着工程推进,第二期8个石油储备项目陆续曝光。业内人士透露,第二期项目包括广东湛江、惠州、甘肃兰州、江苏金坛、辽宁锦州、天津、新疆独山子和鄯善。
7月25日,天津市石化办官员介绍,目前天津国家原油战略储备基地项目正在加快建设,由中石化集团承建,首期建设库容320万立方米。同期,中石化将配套自建32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200万立方米成品油商业储备库,总投资为100亿元。
早在2008年底,新疆鄯善原油储备库一期工程建成投产,来自哈萨克斯坦原油注库储备。这是国家二期战略石油储备中首个注油项目。据了解,鄯善储备库总投资65亿元人民币,建成后将有800万立方米库容。各大型石油储备项目均被纳入地方“十二五”规划,承载地方石化产业化发展的梦想。
建立企业石油义务储备体系
我国建设中的石油战略储备体系,以政府为储备主体,财政负担基地建设投资利息、油品占用资金和储备基地运转费用,由企业操作运营。
在这种模式下,缺少市场化运作,成本高,财政负担大且不公平。而欧盟国家储备主体是企业而非政府,它是一个没有政府储备的体系,称之为“强制性石油储备义务系统”。
此前,国家发改委经济所曾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关于建立企业石油义务储备的建议》,提出建立我国企业石油义务储备方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
国家发改委经济所建议,由法律强制性赋予企业(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储备义务,政府要对企业储备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在没有政府决定的情况下动用储备物资,政府还要依法对企业储备进行检查。
上述方案提出,企业储备所需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所得税返还方式解决,政府采用再投资抵税的方式补贴,由国家开发银行为企业储备提供无息或低息建设贷款,为企业减免部分税收补贴等。
对于石油储备动用程序,方案称必须由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后,发改委责成日常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各储备主体按照批准建议动用储备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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