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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钻杆企业或将失去美国市场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贸易保护将是各国(地区)经贸政策的常规动作,如何规避、应对,是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就此,中国石油钻杆在美国市场的遭遇无疑是最好的警示

历时一年多的中国输美石油钻杆的“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有了定论。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对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石油钻杆和钻铤征收“双反”关税。ITC声称,有足够证据证明来自中国的低价进口石油钻杆通过不公平竞争威胁到美国公司的利益。

按照美国商务部(DOC)1月份的裁定,将对此征收最高达430%的反倾销关税和18.18%的反补贴关税。

根据美国贸易救济政策程序,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作出肯定终裁后,商务部将向海关发出征收“双反”关税指令,依照惯例,“双反”关税将要征收5年。这对我国石油钻杆和钻铤出口企业来说,将意味着“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

境遇冰火两重天

此次“双反”调查源于2009年年底。

2009年12月31日,美国钢铁工业联合会及四家美国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钻杆和钻铤启动“双反”调查。

在漫长的调查过程中,虽经中国应诉企业的争取,终裁的反倾销税较初裁降低了一些,其中宝山钢铁公司和山西祎达特钢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在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但对其他出口企业而言,将意味着不得不从美国市场退出。

中国石油大学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石油钻杆和钻铤用于石油钻探,作为石油装备企业,同石油产业的景气度息息相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首当其冲,其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包括对石油钻杆、钻铤等产业频繁动用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全方位贸易保护的体现。”

不过在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看来,美国原油消费主要依赖进口,其国内原油生产行业本身的规模不大,对我国石油钻杆生产企业而言,出口美国的数量也较少,此次征收“双反”关税不会对我国石油钻杆生产企业造成太大冲击。

山西大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情况印证了屠新泉的观点。其出口业务部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生产的石油钻杆和钻铤主要出口中东地区,出口美国的很少,因此此次美国征收‘双反’关税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太大影响。”

不过,江阴朗博特钻杆制造有限公司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朗博特公司出口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产品约有一半出口国际市场,其中美国的出口份额占出口份额比重约为40%,此次征收“双反”关税,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要失去美国市场了。随后公司也将对出口市场进行调整,其余主要出口中亚和俄罗斯。

江阴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也是此次“双反”调查影响最为严重的公司之一。该公司副总经理丁安波对记者说,公司每年出口美国的石油钻杆约为1万吨,出口金额1亿美元左右,占公司整个出口的三成以上,而且出口到美国的石油钻杆一度占到整个美国钻杆市场份额的60%—70%。

虽然终裁税率由最初的206%降至80%,但丁安波不无忧虑地说:“甭说80%,就是30%企业都承受不了,美国市场没法做了。”

当然,中国企业并不是没有“翻盘”的机会。

屠新泉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企业对此次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也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司法审议。

此外,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一周年时,有关当事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律师)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ITA)提出复查的要求,ITA在复查时,要重新确定该商品的倾销幅度。

“如果在复查期间发现该商品已不再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同时将来也不可能再以低于公平价格进行销售,就有可能撤销现行的反倾销税。”屠新泉补充说,在复查期间,该商品需要继续向美国出口才可以提起申请。

不过屠新泉也说,此次美国作出的终裁,使我国的石油钻杆和钻铤出口美国肯定受到严重影响,基本可以说是退出了美国市场,提起复查的可能性很小。

寻找合适的“替代国”

一位长期从事国际贸易摩擦争端诉讼业务的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反倾销的诉讼从最初调查到最终判决一般需要15个月至18个月,诉讼费用加相关费用为20万美元至40万美元。这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也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据丁安波介绍,此次公司应诉仅聘请美国和国内的律师费就花去了50多万美元。

“还有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就被裁定为反倾销成立,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就相当于丧失了这些国家的市场。”该业内人士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和反倾销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杨晨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间贸易摩擦不断,企业应当正确面对“双反”调查,并积极应诉。

杨晨说,由于我国仍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对我国出口的某一商品进行反倾销认定时,通常会选择一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同中国产品比较,并以此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这一做法使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

不过,在杨晨看来,对于此种不利境地,中国企业并非只能坐以待毙。

“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的反倾销法中都规定,如果被调查企业的生产商能够证明该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并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则有可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在之前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已有这方面的成功先例。”杨晨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如此一来,产品的成本将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就可以避免适用替代国标准带来的麻烦和潜在的损失。如果争取不到,也应当要积极寻找合适的‘替代国’。”

依据美国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商务部在回收完调查问卷后,为进一步验证其初期裁定倾销幅度的准确性,通过选择3家左右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需要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等单据。

杨晨建议,作为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其掌握的材料进行裁定,而这样对我国出口企业将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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