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23 10:19:23 来源: 作者:未知
近日媒体报道称,发改委完成对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评估。但发改委内部就调价周期和幅度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2009年5月发改委颁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际市场三地(伦特、迪拜以及辛塔)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发改委可相应调整汽柴油及航空煤油等成品油价格(破解油价困境)。
据介绍,在发改委内部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22天的调价期限是否该延期或者缩短,价格变动4%的幅度是否可以调整。
中国石油大学的一位专家表示,目前缩短调价周期的可能性会很大,他认为,缩短调价周期一可以打击囤油等现象,二可以使国内油价逐渐向市场定价转变。
这种观点得到了部分专家的认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邓郁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4%+22天”的定价模式存在滞后性,囤油套利的行为也随之放大。上述石油大学专家认为,缩短调价周期从而加大调价频率,可以加快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动,令投机囤油者的库存压力加大,出货加快。
但改变4%幅度的可能性不大。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一名专家称,“4%”是通过分析历史上油价变化对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程度而确定的调整临界值。如果此变动幅度太大,油价的调整将对国民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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