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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将成中石油输油管爆炸事件焦点

中石油大连新港输油管连续发生6次爆炸,15小时后大火被扑灭,泄漏原油污染海域面积已超过50平方公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究竟是中石油责任,还是外籍油轮的责任,已经成为评判事故后续影响的焦点。

调查结论决定中石油损失大小

事故发生第三天即7月18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孙本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爆炸原因只是根据表现形式所做的初步判断,要做技术上的分析才能做出进一步的判断,事故的责任到底是在油船方还是中石油,现在还不能判定。辽宁省政府成立的调查组已经开始调查事故现场的值班人员、操作人员,同时与事发时正进行卸油作业的外籍油轮进行登船接触。

国海证券石化分析师张志宏认为,目前在尚未得到官方调查结论时,中石油在此次事故中究竟要承担多少损失,在事故责任尚未明晰以前还无法估算,如果是外籍油轮责任,则根据我国法律,中石油有权向对方追偿事故损失。

上个月我国刚刚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张志宏同时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后,一部分谨慎的投资者肯定会规避风险,预计这将在中石油股价上有所反映。

2003年底,中石油开县井喷事故发生后,时任中石油总经理的马富才引咎辞职。2005年底吉林石化发生爆炸污染事故一年后,总经理陈耕卸任。

因此业内人士认为,事故责任的最终确定,除了直接决定中石油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金额外,也间接决定了中石油高层所将承担的领导责任。

输油管道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一般说来,海上原油输送到陆上储油罐(或罐车)有两种情况:在港口条件优良,拥有航道深度超过20米、能够接卸20万吨级以上原油卸船泊位的港口,油轮可以直接与输油管道连接接卸石油。

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港口,则主要采用水上过驳的方式接卸石油,即先将大型油轮停泊在深水区域,将大型油轮上的石油输送到小型油轮(如5万吨)上,小型油轮靠岸,与岸边的输油管道相接驳。由于我国缺乏大型深水泊位,所以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港口都是采用水上过驳的方式接卸原油,不仅费时而且增加了运输成本。

具体操作过程是,先将油船上的接卸口与码头的输油臂相连,使油轮运输舱与岸上的储油罐(罐车)之间形成连通的封闭系统,再利用油轮上的油泵加压将油轮上的原油输送到岸上。

中石油一位内部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每日有大量原油通过油轮与陆地接驳,而且接驳过程较为复杂,类似事故发生几率虽说很小,但很难做到完全避免。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认为,在我国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和天然气总量增多的情况下,未来管道安全问题将成为重点。

2006年1月20日,四川眉山市仁寿县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仁寿运销部富加输气站出站处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烧,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47人轻伤,2009年12月30日凌晨,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渭南支线发现大量柴油泄漏进入赤水河,在渭河形成污染带进入黄河,造成黄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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