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2 09:10:26 来源: 作者:李新民
5月9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酒泉风电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45号),对酒泉市能源局在酒泉风电基地二期工程建设中给企业定任务指标、设备招标要求选本地产品等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同时强调“未经国家核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这是继3月27日后国家能源局针对酒泉风电建设发出的第二份通知。能源专家周大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能源局在一个多月时间连发两道“令牌”,这表明国家开始从整肃建设秩序入手,规范“十二五”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令牌”刹不住地方建设冲动
据了解,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是国家规划建设的风电重点工程。一期工程500余万千瓦建设项目已基本建成。目前正在开始二期工程前期论证工作,市场消纳和建设管理等事项尚未明确。
3月19日,酒泉市能源局发出《关于酒泉风电基地二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向相关企业下达2011年的“建设任务”,提出“进度要求”,并对风电“具体机型”做出安排,甚至威胁“完不成开发任务的企业,剩余指标的开发权中止”。最令人吃惊的是,该《通知》还指出“酒泉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园是科技部确定的国家风电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同等条件下,原则上竞争择优选用该园区生产的风电设备。”
对此,国家能源局于3月27日下发《关于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二期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能 新 能【2011】104号),对酒泉市能源局做法予以纠正,明确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安排风电建设规模和向企业分配确认项目开发权,并不得以行政方式要求企业完成建设任务。”
国家能源局要求,“风电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好电网接入、市场消纳和环境保护等条件,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特别是针对酒泉市能源局在风电设备招投标中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强调,“地方政府和任何人不得干扰风电建设市场,不得要求企业采购本地设备或提出有关产地地方保护等限制条件。”
但国家能源局的通知未能阻止地方政府的建设冲动。4月27日,酒泉市能源局再次发出《关于加强推进酒泉风电基地二期工程2011年前期工作的通知》,对国电甘肃公司等26家企业下达“建设任务安排表”,在设备招投标问题上则变相要求各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实现地企双赢”。
能源局两度出手彰显行业整肃决心
5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出第二道“令牌”,即《关于酒泉风电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对酒泉市能源局的上述行为提出“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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