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讯,国办近日发布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中国政府网今天上午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交易可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
为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同时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另外,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以来,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国办要求试点省份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地方可参照本意见开展试点工作;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负责加强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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