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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推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完成这一任务的有效途径,也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安排。下一步,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健康发展。

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法律行为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国家设定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量限制,相关企业或工业部门被国家授予一定数额的碳排放许可量,若相关企业或工业部门的实际碳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碳排放许可量,则可以将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碳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碳排放将受到惩罚。

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四种:一是国家行政行为,即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权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这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二是碳排放量评价行为,即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定期独立审评和事后确认的行为。这是使碳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前提。三是市场中介行为,即由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碳排放配额的供需信息并创造交易便利条件的行为。这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成功和受到监管的必要环节。四是碳排放权买卖行为,即由交易主体平等自愿进行的买卖富余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这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的主要法律行为。

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量评价法律机制

构建总量控制机制是相关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碳排放权才会成为稀缺资源,才会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发生交易活动。鉴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具体实施法规,应当加快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对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规章,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碳排放量评价机制是使碳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法律制度。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首先应制定指导原则和框架规范,创建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机制和体系;其次应明确评价对象行业,按照逐步推进原则建立各行业碳减排指标和认证体系,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最后需要培养一批碳减排量认证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碳减排量认证中参与、策划和测量的主体性作用。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需要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加以规范和保障。一是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应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卖方的环境监测,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符合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不能取得购买碳排放权的资格。二是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环保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要求交易双方在系统内建立账户,通过账户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登记,以便于监测碳排放权的变化情况。三是碳排放量报告制度。排污指标持有者应提交年度报告,如实反映碳排放指标的使用情况。为防止违规套利,还应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信息。四是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制度。应制定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量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是碳排放权交易融资制度。鼓励商业银行进入碳金融领域。加强法律监管,防止对碳排放权的恶意炒作。六是碳排放权交易税收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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