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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碳减排认证纠纷 交付时间成焦点

CDM、VCS、碳交易、京都议定书……16日,在朝阳法院审理的我国首例碳减排认证纠纷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律师嘴里时不时蹦出来的各类专业术语,让所有人都有点抓狂,甚至连法官也不得不打断律师发言,让其作出具体说明。
  
被告申请适用挪威法律
  
这起案件牵扯到三个公司,分别是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太比雅环保公司以及挪威船级社在中国的分公司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由于是中国能源企业将向国际碳减排认证巨头讨说法,该案吸引了不少媒体记者的关注。
  
作为被告的挪华威公司的代理人首先以涉及商业秘密提出“不公开开庭”申请,经过合议庭评议,该申请未获法庭批准同意。随后,该代理人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挪华威公司只是挪威船级社的分包商,不算该案的被告,原告应该直接起诉挪威船级社,按照双方协议规定,出现纠纷应该适用挪威法律。合议庭经过讨论后表示,因为去年年底被告就曾提出相关的申请并遭到法院驳回,所以现在提出申请已经属于无效申请。
  
交付时间成争议焦点

  
据原告太比雅环保公司介绍,2008年底,正在开发某水电站项目的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找到了太比雅公司,委托其帮忙运作该自愿减排项目,太比雅公司又找到了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启动了认证项目。其间,华光潭水电公司和太比雅公司按照挪华威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各种材料和证据文件。
  
但8个月之后,挪华威公司不仅没有在合同规定日—2009年11月19日之前开具审定意见书,使得华光潭公司的项目错过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限。2009年11月30日,挪华威公司才向太比雅公司发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审定意见书”。太比雅公司因此要求判令挪华威公司更正审定意见书的具体日期,由2009年11月19日更改为2009年11月30日,退还项目审定费用24万余元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挪华威公司在答辩中表示,服务协议并未约定审定报告的交付时间,根据约定,他们只需在2009年11月19日前完成审定工作,但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在此日期前交付审定报告。而且即便他们出具的是肯定性的报告,交付时间也不会对项目产生任何影响,造成任何损害。挪华威公司认为,太比雅公司此次诉讼的目的是想“给其制造压力,令其放弃审查机构的中立性,为其将来的项目出具肯定性意见。”
 
法官要求律师解释名词
  
在庭审阶段,面对代理人时不时蹦出来的专业术语例如CDM和VCS等,主审法官打断了代理人的发言,请他作出具体解释。
  
据介绍,CD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VCS是资源碳标准的简称,两者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两种碳交易的方式。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简直就是上了一堂科普知识课。”一位旁听者说。
  
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时,法官常常会遇到大量的名词术语,怎么办?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告诉记者:“审案子总不能听不懂吧,我们的法官经常也要在开庭前查阅大量的资料,但还是可能防不胜防。”对于生僻名词术语,法官首先可以要求律师当庭解释。“如果有争议,双方律师可以分别进行解释,取共同的含义。”其次,如果是对案件事实部分有直接关系、或对判决有直接影响的名词术语,法官在庭后必须走访相关的专家或机构,进行了解。最后,如果遇到疑难案件时,法院还会组织专门的评议会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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