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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初衷良好不代表结果合理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财政部建议征10元,环保部建议征20元,“先征企业暂不征个人”(5月11日《经济参考报》)。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开征二氧化碳排放税,促进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节能减排”,事实上也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最终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具体到“开征新税种”、“增税”这样一个环保手段,人们仍难免又会心存疑虑、感到担心———在目前真实税负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碳税”的开征是否会对本已沉重的企业经营成本、民生负担产生一种负面效果?同时,新增的“碳税”是否会异化为一种实质增加政府收入的新途径,并加剧行政成本的上升?

这样的疑虑和担心显然并不多余,也非空穴来风。美国《福布斯》此前推出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显示,中国内地紧随法国之后,高居全球第二。另据著名学者、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的研究,“2009年我们预算6万多亿元,如果加上社保土地,收费罚款,还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利润,这么几项,整个财政收入就是11万2千亿元,占GDP33%-34%左右”。

那么,为了打消公众的这种担心和疑虑,同时也是为了让“碳税”更加名副其实、名至实归,国家在设计和推出“碳税”时,无疑还需要有更为全面周到、统筹兼顾的政策安排。比如,在增税的同时,也考虑予以相应配套的减税安排,以便让社会的总体税负不会因“碳税”的开征而更趋加重。

更重要的是,新增的“碳税”征收上来之后究竟应该怎样使用,如何才能真正发挥其促进“节能减排”的环保作用,而不是为“增加政府税收”,也应有细致周密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比如,“碳税”应该拿出多少来用于返还、奖励———以支持和鼓励节能、新能源的开发,就不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这其中的核心正是,任何税款的使用分配,都必须充分付诸公议,通过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来最终定夺。

在这方面,我们显然是有很多教训的。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初衷原本是“调节收入差距、均衡贫富差距”。但多年来,这样的初衷却并未完全兑现———甚至出现逆向的收入调节作用,同时,个税的财政增收贡献却越来越大,成了政府难以割舍的重要收入来源。再如,燃油税(成品油消费税),初衷本是“公平和减轻交通负担、为公路建设筹集资金”,但眼下我们更多感受到的仍是,交通负担远未公平和减轻,公路收费依然比比皆是。———本意美好的“碳税”,是否会重蹈上述覆辙,无疑需要警惕、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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