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2019年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加快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强化证后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清单梳理,4月底前形成本地区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清单。
2019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总体应完成50%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底全部完成。其中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天津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在8月底前完成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于暂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要建立台账,并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实行挂账销号。
同时,各地核发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的要求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水处理厂管控的污染物项目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总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许可排放量,强化纳管企业清单、收水范围、污水管网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等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证后监管,全面开展持证污水处理厂按证排污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并推动许可数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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