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历时3年多、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做“史上最严环保法”。这部新法的立法亮点很多,但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局限于将经济增长作为发展的衡量标准。这种立法目的的偏差,导致我国长期存在环境保护不力,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重蹈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道路。新《环境保护法》对此作出了重大转变,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立法目的。也正是由于有了“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引入,使得新法将旧法中的“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它表明,此次修订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和原则,提升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
第二,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意味着,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治。首先,新法通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环境责任,并通过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来保障其得以落实,改变了旧法中各级人民政府环境责任的缺位与虚化,这恐怕是要特别加以强调的。因为,如果不能真正确立并落实政府环境责任,新法中对于环保部门的赋权和对企事业单位的严管立法,都将难以发挥作用。其次,新法对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一方面通过设定严格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大大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又通过财政、税收、排污费、金融等经济激励制度的配置,促进企事业单位作为“理性经济人”主动治理环境污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再次,新法对于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一极的社会公众,通过专门新增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大章,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经验表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必需组成。公众环境环保权利的确立,不但弥补了政府环境监管的能力不足,同时也使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被纳入到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中。
第三,新《环境保护法》完善和创新了诸多环境治理手段和方式。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呈现出点、面源污染相重合,工业性排放与社会性排放相叠加的多元化、复合型的特点。一方面,新法为应对当前日益严重且不断挑战公众神经的环境污染问题,改变了过去环境法律的“软法”特征,通过引入按日处罚、治安拘留、查封、扣押以及公益诉讼等制度,使得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逐步从“不敢环境违法”走向“不愿环境违法”。另一方面,新法的宏观监管模式重心出现了变化,即通过设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控、生态补偿、产业目录等制度,将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心,从点源控制转移到整体环境的统一保护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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