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实施细则的计分方法,国家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两项评分均实行百分制。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实施细则的总则规定,考核结果将被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结果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实施细则,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将以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指标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两项指标考核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均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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