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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需要社会多方参与

近期全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引起了社会对中国过去几年发展方式的反思。治理雾霾倘若只是简单地把污染严重的企业转移到国内其他二三线城市,就成为为了减缓某些城市的污染,却把污染转移到了其他城市。而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对绿色科技的支持力度,才是提高空气质量的根本。
 
企业是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的直接实践者。在1993年和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分别发表了多个国际化标准,如ISO14010和ISO14011等环境管理体系。我国的许多企业管理也逐渐向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靠拢。但目前国内不少企业尚停留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传统企业理念阶段,忽视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企业理论。因此,需要完善绿色产业的相关政策,构建绿色产业链,为绿色产业提供支持。
 
跨国公司或企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起初,由于环境标准提高带来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企业从维护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往往对环境保护持消极态度。但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推进,部分跨国公司或企业的观念已经发生了重要的转变,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21世纪是“绿色经济”的时代。目前,中国企业在环境责任承担方面,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行动上,仍处在被动状态,常常是在政府和社会压力、产业链中跨国公司等合作伙伴的压力之下的非自愿举动,更多地将其看作消耗企业利润的减项,很少看到承担环境责任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和竞争力。
 
汽车尾气是雾霾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政府一方面固然可依靠征收尾气排放税和相关行政手段增加汽车使用成本,改变个体行为以达到减少汽车排放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能提供可靠透明的相关信息是迈向参与性治理的第一步。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环境署的网站主页上输入美国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就能查找到所在地当日的空气质量(AQI)指数、主要污染物水平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我国环保部要求到2013年年底,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全部建成PM2.5监测点,到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我国不但要完善对污染物的监测,更要学习西方国家向社会公布透明、可靠的相关数据,便于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国十条”规定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区域主要负责对细颗粒物PM2.5的控制。雾霾污染可以被远距离传输,是外来污染与本地污染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等区域平行政府间进行联合的监控和治理。2012年1月开始,江浙沪三省市开始联合发布空气质量指数,还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长三角大气治理情况。但目前我国平行政府在空气治理合作方面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我国环境监督体制采用环保局统一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各地的环境污染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环境治理的职能被行政区划条块分隔。跨区域治理机制的制度化程度低,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
 
为了建立一个跨行政区划的空气污染治理权力机构,统一制定标准、统一监控、统一行动是协调各地雾霾治理的有效途径。例如,美国通过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的批准,在美东岸成立了跨区域的治理机构——臭氧运输管理协会(OTC),参与成员必须是政府环境委员。OTC建立了一个协作机制,成员州可以就某一事项达成共识,对相关产业采取统一行动。OTC同时还发挥着联合企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如果不能真正做到突破行政区划条块的限制,点面结合,形成强大的信息网络,统一全局地治理,那么,区域联控联防恐怕只是一句口号。
 

(作者:于宏源,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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