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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被指存在五大问题

10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此前一天即10月29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沈跃跃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上作出上述报告。今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5个检查组分赴10个省(市)进行了检查,并形成报告。沈跃跃在报告中指出,“从检查情况看,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五大问题
 
报告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应对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的工作措施不完善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主要是指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报告指出,有的地方政府过于追求发展速度,重化工产能快速扩张,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污染、高耗能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2013年,工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73%,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占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79%。
 
而在能源结构中,燃煤问题突出。2013年全国煤炭消费总量达36.1亿吨,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5.7%。有些地方政府对改善能源结构重视不够,煤炭消费增长较快,弃风、弃光现象严重。与此同时,北方采暖季,燃煤量大面广、管理粗放以及散煤燃烧等导致空气质量季节性下降尤为明显。
 
企业层面存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建设滞后等问题。同时,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后的罚款额度远低于治污成本,不少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主动治污。
 
在政府监管层面,除部分政府环保执法不到位外,还存在基层监管能力不足和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
 
2013年,环境保护部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案件中大气污染类仅占12%。
 
大气污染源点多面广,原因在于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存在“小马拉大车”现象。
 
报告同时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52项管理职能中,有20项没有明确管理部门。有的管理职能存在交叉情况,比如,机动车管理职能涉及环保、公安、工业、交通、质检等13个部门,部门间未能有效协调联动。
 
针对当前大气污染的区域性特点和复合型特征,报告指出,现有的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缺乏区域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的统一规划和标准。
 
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尚不健全、应对能力有待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信息尚未完全共享。综合防治污染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对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不够,难以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
 
此外,资金不足和科技支撑不强也制约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地方反映,治污需要大量投入,当地负担重、压力大。在科技方面,对污染来源、成因和传输机理研究不够,对细颗粒物的形成机理认识不清,对气象过程对污染的影响机理不明,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滞后。符合国情的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不足,而对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又不够,环保产业水平亟待提升。
 
呼吁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和代表提出要解决秸秆焚烧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代表郭建仁是一位农村的支部书记,他认为解决秸秆焚烧的问题片面依靠加大打击力度,只会激化农民和环保执法人员的矛盾。要拿出科学的手段,要研究怎样将它转化成资源。
 
董中原委员建议借鉴韩国秸秆成功饲料化中采取的技术和模式,为解决秸秆处理难题提供长效解决方案。郝如玉委员建议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给一些优惠政策,配备机械设备处理秸秆。
 
马豪辉代表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应考虑引入健康指标。他提出,香港去年底改用空气质量健康指数(AQHI),其最大的特点是指出了空气污染短期健康的风险,让市民在计划户外活动的时候可掌握充分的资料,以考虑是否需要采取预防措施。他建议重点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相应机制下再走前一步,引入健康为本的因素,对民众健康危害程度提出预警机制。
 
多位委员提及要做到数据和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同时在推动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的同时,有代表建议应进一步推动环境容量的评估。
 
前述报告中还提到了检查中各方面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加大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建立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建立和完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科学制定和修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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