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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言人就能源资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表态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对13类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做出具体通知,其中三大类涉及能源及矿产资源。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经初步测算,目录修订后,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减少约60%。
 
据上述人士介绍,此次修订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例如,从当前工作需要出发,对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的核准权限暂未调整。在能源领域,中央管理层面暂时保留了对部分火电、热电、煤炭开发项目的核准。今后将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条件,加快转变管理方式,一旦条件成熟就坚决取消或者下放核准权限。
 
在能源类中,目录对煤矿、煤制燃料、天然气等项目做出具体规定。其中,煤矿方面,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方面,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油田、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分别由具有石油开采权及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在原材料类中,目录指出,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方面,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此外,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新建乙烯项目以及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水泥项目以及黄金采选矿项目均由省级政府核准。
 
目录还在运输类中对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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