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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办法出台

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作用、编制要求、报批程序和实施管理措施,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在11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1998年以来,我国编制实施了两轮矿产资源规划。但由于现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统一规划的规定过于原则,规划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编制实施规定不够具体,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效果。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今年10月12日,徐绍史部长签署了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正式颁布《办法》。
 
《办法》明确了“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类,国家、省、设区的市、县四级。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总体规划细化落实国家级总体规划,市县级总体规划细化落实省级总体规划,并对依法或上级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具体安排。下级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专项规划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是对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重要矿种和重点地区的细化和落实。
 
《办法》明确,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二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三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四是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规划主要目标与指标、地质勘查总体安排、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政策措施等。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保证实施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二是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三是严格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对于探矿权,要予以鼓励和引导,审批发证要符合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和规划分区要求,对于采矿权,主要是优化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四是建立项目规划审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对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立项;五是建立规划的评估、修改和调整制度,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规划期届满前,经统一部署,可以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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