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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源税条例对比

将新旧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对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资源税计税办法。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时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目前先对石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10%,对煤炭等其他产品维持从量计征方式。

资源税征收对象。按照分别于1982年和1993年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此次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征收范围。新《实施细则》将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纳入“天然气”的范畴,清晰界定了天然气资源的概念,而在旧《实施细则》中“天然气”是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的。

资源税税率。旧《条例》规定所有煤炭的税额幅度为0.3-5元/吨;新《条例》将焦煤单列为8-20元/吨,焦煤以外其他煤炭按地区不同,税率在0.3-5元/吨之间。此外,稀土在有色金属矿中,税率由原来的0.4-30元/吨提高到0.4-6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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