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2 09:35:49 来源: 作者:未知
管道保护法的出台、资源税在西部的改革、环境税的讨论,提醒石油石化企业必须调整思路,找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点。
■文/本刊记者 刘淑菊
一部管道保护法,让我们看到了建造石油天然气法律体系的尝试与探索;资源税的改革和环境税的讨论,让我们深知,石油石化企业必须调整思路,找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点。2010年出台的各种政策,为油企敲响了转变发展方式的警钟。
税费改革走向何方
为了提速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从6月1日开始,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
涉及到的油田企业有5家: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油田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和河南分公司新疆勘探中心。它们2010年原油计划产量2489万吨、销量2346万吨,天然气计划产量250亿立方米、销量227.9亿立方米。上半年按从量计征方式预计征收资源税36,735万元,下半年按从价计收方式预计征收资源税200,973.3万元。按照每月平均数字,资源税改革后比征收金额是原来两倍还多。
资源税改并未就此停止。7月7日,国务院再次宣布,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资源税改革由新疆扩大至整个西部12省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征收的税率也为5%。
西部,对于石油石化企业来说意味着半壁江山。随着“东部硬稳定、西部快发展”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产量接替区域。近10年来发展速度最快的油田——长庆油田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新疆、陕西、四川等省份也都分布着重要的油气田。
资源税的改革激起了人们对石油税费改革的关注。坊间传言,环境税的改革也为时不远。届时,将从生产端直接征收,无疑会进一步加重企业的税费负担。
石油行业负担的税费并不只是这个,他们还承担着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各种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石油行业的税费已经很重。
近几年来,在国际油价助推下,社会上只看到了石油行业人前光鲜的一面,再加上暴利的标签,一些人认为税费改革先拿石油开刀的想法也不难理解。
但许多人不知道的是,石油行业正在面临着各类成本急速上升的隐痛。如果单纯从商业公司的层面上讲,对于成本较高的油气区块,三大公司是没有必要开采的,但他们是国有企业,肩负保民保供的社会责任。在中国进口原油达到1.99亿吨、对外依存度超过50%警戒线的严峻形势下,三大公司必须千方百计找油找气,甚至不惜血本。国内如此,国外亦然。当前国际石油“肥田”已被国际石油公司分割殆尽,三大公司“走出去”,只能在夹缝中拿到些残羹冷炙,这样的区块成本很高,利润很薄。但为了保供大局,三大公司除了勉力苦撑没有别的选择。
所以,资源税改革带给人们的思考是,改革不能单纯出一个改革方案就完事了,它涉及的方方面面的事情也需要配套调整。对于石油石化企业来说,则需要调整思路,转变发展方式,找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点。
石油第一法出台
2010年在石油法律上的“破冰”是一个令人兴奋的进展。
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出台。
这是胡锦涛2010年签署出台的第五部法律,也是新中国石油天然气工业在发展60年后迎来的第一部专属于本行业的法律。2010年10月1日起,管道保护法正式实施。它绝对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这意味着担当我国石油的70%、天然气的99%输送任务的油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目前我国干线管道已经超过8万公里。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管道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打孔盗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甚至成为国内外恐怖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
这已经危及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不能不加以重视。
管道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把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为依法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对于增强全社会保护管道的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管道保护工作,促进企业改进管理、解决和排除影响管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从而确保管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油气管道建设和运营企业,中国石油开展了以“合法建设、守法运行、依法保护,全面提升管道保护管理水平”为主题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进一步加强管道运营管理,确保新建管道和在役管道的安全运行,确保油气安全平稳供应。
管道保护法的出台,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石油天然气立法的憧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石油的呼声越来越高。除管道保护法外,石油法、能源法,石油储备法也一度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之中。
2005年8月,一份建议制定《能源法》的报告递交至国务院。此后五年,先后历经了《能源法》起草组成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送审稿递交国务院、审查修改阶段。2010年的最新消息表明,《能源法》已经列入了今年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档立法计划,按照规划,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完稿并提交至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据了解,《能源法》目前尚最终定稿,诸多问题仍在争论之中,如是否应提出能源普遍服务的概念?能源领域要不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能源基础配置中能不能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应以市场为主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否实行准入制度?
尽管等待的时间相当漫长,但人们始终期待着,油气法律体系建设能够更加相称于油气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保障油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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